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市奧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2年6月21日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巨潮資訊網站(www.cninfo.com.cn)上刊載了《深圳市奧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12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東大會無否決提案或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情況;
3、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xiàn)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二)會議時間
1、現(xiàn)場會議時間:2012年7月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網絡投票時間:2012年7月8日-2012年7月9日。
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2年7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lián)網投票系統(tǒng)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2年7月8日15:00至2012年7月9日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三)會議主持人:董事長吳涵渠先生。
(四)現(xiàn)場會議召開地點:深圳市南山區(qū)高新技術產業(yè)園南區(qū)T2棟A6-B公司會議室。
(五)會議召開方式:現(xiàn)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六)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和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七)會議出席情況
1、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19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shù)為67,011,433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61.3658%。其中出席現(xiàn)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13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shù)為66,590,361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60.9802%;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shù)為421,072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0.3856%。
2、公司部分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出席和列席了會議。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張炯律師、肖劍律師出席本次股東大會進行了見證,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二、議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xiàn)場記名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審議通過了以下議案:
(一)《關于<未來三年(2012-2014年)股東回報規(guī)劃>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票67,002,723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99.9870%;反對票8,710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0.0130%;棄權票0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0.0000%。
(二)《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票67,002,723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99.9870%;反對票8,710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0.0130%;棄權票0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0.0000%。
(三)《關于制定<累積投票制實施細則>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票67,002,723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99.9870%;反對票8,710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0.0130%;棄權票0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0.0000%。
三、律師見證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經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張炯律師、肖劍律師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亦符合現(xiàn)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出席或列席會議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合法,會議形成的《深圳市奧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二 一二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稄V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于深圳市奧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二 一二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全文詳見信息披露媒體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
四、備查文件
(一)《深圳市奧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二)《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于深圳市奧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二 一二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奧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 一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