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8月19日訊 歷時兩年后,備受關注的雪萊特兩大發(fā)起人股東股權糾紛一案日前終于“落槌定音”。
記者近日從相關渠道獲悉,最高人民法院7月末已對“柴國生(雪萊特實際控制人)訴李正輝(雪萊特前高管)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作出最終宣判,與廣東省高院此前判決相比,李正輝在賠償柴國生1929.40萬元(以雪萊特0.7%股權2007年8月28日對應市值計算)經濟損失的同時,最高法院另要求李正輝需向柴國生退還34.83萬股雪萊特股份。
為激勵高管,柴國生在2002年自愿將名下的38萬股公司股份(占當時總股本的3.8%)無償贈送給時任公司副總經理的李正輝,雙方同時約定李正輝自2003年1月1日起至少要在公司服務滿5年,若中途退出則將收回這部分股權。而這部分股權在雪萊特上市及送股后目前已增至522萬股。此外,柴國生在2004年7月還以“股權贈與”的方式,將名下的占公司0.7%的股權(折合現股票96萬股)贈與李正輝。李正輝則承諾自2004年7月15日起五年內,不能以任何理由從公司主動離職,否則將按約定向柴國生給予經濟賠償。
孰料,在兩份贈與協議中約定的服務年限均未到的情況下,李正輝突然在2007年7月間以身體不適為由向公司提出辭呈。在此背景下,柴國生遂于2007年9月提起訴訟,要求李正輝返還之前由原告贈與的上市公司522萬股股票并賠償損失1781萬元(按當時股價計算)。廣東高院對此案審理后遂于今年1月駁回了柴國生對李正輝返還其持有的522萬股雪萊特的訴訟請求,同時判決李正輝賠償柴國生1929.40萬元,但由于原被告雙方對該判決均不滿意,該案隨后被遞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正輝未完全履行贈與所附條件,應相應退還柴國生所贈雪萊特股份及按承諾對柴國生做出經濟賠償。由于李正輝辭職時離“工作5年之限”還差4個月,李正輝據此需向柴國生相應返還34.83萬股雪萊特股份(522萬股/60個月4個月),同時賠償柴國生經濟損失1929.40萬元。雪萊特兩大股東股權之爭就此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