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經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證監(jiān)許可[2012]183號文核準,浙江陽光照明電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照明”或“公司”)于2012年3月23日非公開發(fā)行5,560萬股人民幣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股發(fā)行價格為人民幣16.50 元。根據中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陽光照明本次非公開發(fā)行股票出具的中匯會驗[2012]0412號《驗資報告》,本次募集資金總額為917,400,000.00 元,扣除發(fā)行費18,300,000.00 元,公司募集資金凈額為899,100,000.00 元。
為規(guī)范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公司及其子公司廈門陽光恩耐照明有限公司分別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支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上虞支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海滄支行、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湖濱北路支行、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錢江支行(以下簡稱“協議銀行”)以及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信證券”或“保薦機構”)于2012年3月30日簽署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jiān)管協議》(以下簡稱“《三方監(jiān)管協議》”),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公司在協議銀行開設的專戶僅用于公司微汞環(huán)保節(jié)能燈產業(yè)化項目或LED節(jié)能照明產品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與協議銀行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三、安信證券作為陽光照明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guī)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安信證券承諾按照《證券發(fā)行上市保薦業(yè)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guī)定》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其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xù)督導工作。
安信證券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jiān)督權。公司和協議銀行應當配合保薦機構的調查與查詢。安信證券每半年度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四、保薦機構授權其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可以隨時到協議銀行查詢、復印公司專戶的資料;協議銀行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五、協議銀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保薦機構。
六、公司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 萬元且達到發(fā)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fā)行費用后的凈額的20%的,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保薦機構,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保薦機構有權根據有關規(guī)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協議銀行,同時按《三方監(jiān)管協議》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三方監(jiān)管協議》的效力。
八、協議銀行連續(xù)三次未及時向公司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動或在保薦機構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三方監(jiān)管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保薦機構發(fā)現公司、協議銀行未按約定履行《三方監(jiān)管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十、《三方監(jiān)管協議》自各方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且保薦機構督導期結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陽光照明電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2年4月6日